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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020/8/2 阅读:721次
   为了更好掌握和运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近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召开了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讨论会。
   旧《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会上,金瑞律师带领大家逐条学习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增或修改的条文,向本所执业律师认真解读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对当事人自认规则的修改完善和对免证事实的规范等六大亮点。参会人员就如何引导当事人遵守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如何更好运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环节,进行了激烈讨论。通过集中学习和讨论,健友人初步了解、掌握了“新证据规定”的内容,大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新《证据规定》内容,以新的证据规则为准,提升业务水平。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通过负责人带头学与执业律师轮流组织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学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营造良好的“比、学、赶、帮、超”学习氛围,不断提高执业律师的政治思想认识、理论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积极打造学习型律师事务所。
  作者: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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