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健友所孙旭东律师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案子的情况如下:申请人安徽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建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申请人将钢结构项目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供被申请人用于“华润某市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双方对机械设备租赁型号、期限、租赁单价、结算办理、付款方式及逾期支付利率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了机械租赁服务并退场,双方对合同内机械设备租赁进行了两次结算,但被申请人仅结算部分款项。
孙旭东律师接手本案以后,对相关问题和申请人详细对接,确立了解决纠纷的策略。因为事先申请人已经多次和被申请人沟通无果,遂决定先去仲裁立案,在仲裁的过程中不断的给被申请人施压,以求能够尽快让被申请人付款,最终仲裁委接受申请人的意见,支持了申请人的所有主张。
本案的案由就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其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案情也比较简单,问题就在于通过怎样的手段让被申请人尽快支付剩余租赁费。不管是非诉还是仲裁都是解决纠纷,定分止争的手段。一个优秀的律师需要有明确且合理的策略,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被解决。健友所孙律师本着以人为本,专注于债权债务纠纷多年,为本次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完美的解决了本次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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