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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祁兵律师最近完成辩护的一起挪用资金罪,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多方努力,成功争取了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不仅为嫌疑人争取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让嫌疑人体会到了法律的人文情怀。
嫌疑人李通(化名)案发前系六安某商贸公司一名业务经理,业绩斐然,公司对于李通收取的客户货款,往往给予其较长的交款账期,体现了公司老板对李通的器重和信任。后来由于李通自己购买的商品房面积较大,每月的按揭还贷压力巨大,有时就用手中的公司货款进行周转偿还,挪用金额越来越多,最后累计达到近30万元。公司多次催促李通上交货款,李通一再拖延,后公司报警,导致案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首先嫌疑人对于法律的无知,认为占用公司货款不算个大事,等到公安抓捕关押在看守所时方后悔莫及。其次,李通挪用的货款主要用于偿还了房贷,不同于一般的挥霍消费行为。辩护人说服嫌疑人家属多方筹借资金,把挪用的资金及时归还给被害人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嫌疑人真诚悔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取保候审期间不怕苦不怕累,找到了一份外卖员的工作。
辩护人结合案情,与检察官多次沟通,认为李通的犯罪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完全有不起诉的可能,申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经过评议,一致同意对李通决定不起诉。
当拿到了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时,李通流下了悔恨和感激的泪水,李通不仅感受到了法律冷酷无情的一面,更是体会到了法律充满温情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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