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肇事者在判刑后是否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我所孙旭东律师近期办理了一起相关案例,解开了问题的谜底。
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肇事者判刑后,受害者家属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认为肇事者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不应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交通肇事案件虽然属于刑事案件,但是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受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予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但是如果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则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交通肇事犯罪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突破法律的相关规定,赔偿范围会较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所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地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民法典1179条河1183条也规定,其中1208条明确规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其他类刑事案件的如受害人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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