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完善强化审查逮捕程序,草案新增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
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需进行审查。
当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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