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与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三方面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此举对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有着重要积极意义,是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等实际问题的破冰之举。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地点及有关案件情况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羁押机关、办案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
《规定》还明确: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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