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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注“国家赔偿法”
2010/6/3 阅读:1076次
     政府犯错时,和所有人犯错一样,都必须负起责任,而且要付出代价

  虽然通称“国家赔偿法”,然而依照其基本精神,此法应该正名为“政府赔偿法”。这个法律规范的,是政府不当造成人民损害时,应该如何予以补偿。“政府赔偿法”比“国家赔偿法”来得精确,因为明白指出了这个法律最根本的价值:承认政府是会犯错的,更重要的是,政府犯错时,和所有人犯错一样,都必须负起责任,而且要付出代价。“国家赔偿法”规范的不是“国家”,抽象、集体的国家是无法规范的,而且国家不是行为主体,不会犯错,也就不该担负赔偿的责任。政府,广义包括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各级政府,是行为者,其行为如果造成人民不当损失,就应该赔偿。“国家赔偿法”中认定什么状况下该赔,该如何赔,还有一层重要的意义———那是一份政府对人民的基本承诺,也是一份国家公民权的基本清单,在那里最明白地显示了一个国家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最近,“国家赔偿法”在两岸都是重要的新闻议题。

  台湾碰到的问题,是开车走在公路上,没有风雨没有地震,山壁突然坍塌压死人,该还是不该赔偿?换句话说,政府开了路让人走,是否就有责任保证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这条路是安全的?还是政府只要没有违犯工程安全步骤,就不该为崩塌负责?这是两种不同的政府责任观念,要么赔要么不赔,中间没有第三种含糊可能,而赔或不赔就等于彰示了在这件事上政府对人民责任的限度,影响所有往后大家所拥有的权利。大陆碰到的问题,是在群众事件中被拘捕,如果后来未被起诉,白坐牢的日子该赔还是不赔?要赔,就表示政府有责任在拘捕一个人之前,先确定有相信此人犯法的基本理由。这理由事后可以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却不能没有它的存在。不赔,相对地就表示政府没有、不需要有这样的承诺,保留了在必要时,运用拘捕手段维持秩序、平息混乱的自由。同样地,“国家赔偿法”决定赔还是不赔,也得明确不能暧昧,决定赔或不赔,同时就决定了政府对待人民的方式,及其基本空间。

  有人以为“国家赔偿法”只牵涉其赔偿对象,跟大部分“一般人”无关。其实不然。作为公民,我们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家赔偿法”中用反面规范政府责任的方式,表白得最是清楚。“官进民退”或“民进官退”的变化潮流,往往在“国家赔偿法”的订定上精确反应。“国家赔偿法”绝对值得更多人关心,表达更多意见,争取更多讨论空间!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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