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所邮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律所动态
行业新闻
  成功案例
·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获侦
·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能否要
·法律援助暖人心 优秀律师
·疫情期间促和解,助力企业
·司法鉴定,定分止争的一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劳动报酬最基本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没收财产”刑罚 六一执行
2010/3/22 阅读:1287次
      最高人民法院前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还明确,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来源:广州日报   
【返回】 【顶部】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7017150号-1
咨询热线:0551-65124026 0551-65124669 传真:0551-65124669 Emai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B座19层 邮编: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