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所邮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律所动态
行业新闻
  成功案例
·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获侦
·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能否要
·法律援助暖人心 优秀律师
·疫情期间促和解,助力企业
·司法鉴定,定分止争的一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劳动报酬最基本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9/1/9 阅读:1118次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近来,个别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者特别是“大小非”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凡通过上述途径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标准的,该投资者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该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本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地从事股份买卖行为。
     三、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四、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其股东进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宣传教育,并强化对其股东交易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接受相关股东委托办理解除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相关手续时,应当及时提醒相关股东学习并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资者,本所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和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返回】 【顶部】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7017150号-1
咨询热线:0551-65124026 0551-65124669 传真:0551-65124669 Emai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B座19层 邮编: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