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