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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诈骗案频发 新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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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阅读:11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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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数量激增。200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在新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前,海淀区检察院对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近三年,海淀区检察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39件47人。
用他人身份证冒领信用卡透支骗钱
因公司资金运转紧张,赵某等人决定向银行申办信用卡,然后进行透支,以此资金支持公司各项开支。之后,赵某等人四处寻找身份证,然后谎称身份证上的人员为本公司的员工,以公司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了25张信用卡。他们使用骗领的24张信用卡透支消费人民币74万余元。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
这种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后进行诈骗的情况开始凸现。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或骗取他人身份证明的方式申领信用卡,而后大肆提款或消费。如犯罪嫌疑人马某盗用多人身份证明,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骗领8张信用卡,透支人民币25000元。
捡拾他人信用卡刷卡取款案占一半
在海淀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39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就有34件,占案件总数的87.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为3件,占7.7%;恶意透支的2件,占5.1%。
所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案件。“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中,又以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情形为最多。在39件案件中,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的案件为21件,占案件总数的53.8%。
伪造境外信用卡诈骗呈国际化
他人交给蔡某多张伪造的境外信用卡,蔡某先后19次在各大商场刷卡购买大宗物品,涉案金额14万余元。但蔡某仅是最下线用卡人,上游参与人均未能抓获。崔某等人使用伪造的7张VISA国际卡购买价值29万余元的金饰,情况也是如此。
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往往需要伪造国际信用卡空白卡、窃取境外持卡人的数据资料、再加工伪造、套取现金等多个环节,此类信用卡犯罪已呈现了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组织严密、分工细致,致使犯罪源头难以查获。
不法POS机商户推波助澜帮套现
在办案中发现已出现了POS机商户为犯罪嫌疑人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刷卡,为犯罪嫌疑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提取手续费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为信用卡犯罪提供条件,助长了此类犯罪。
如赵某等人在25张信用卡申办成功后,找到某POS机商户,在其POS机上,用24张卡刷卡提出现金70余万元。不法POS机商户的行为应如何规范和打击,应引起重视。
检察官提示
目前,国内出现信用卡发行热潮。银行之间为了抢夺信用卡市场,往往只凭借复印的身份证明就发出信用卡,这种发卡行为欠规范,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因素之一。银行应严格信用卡发卡审查制度,提高信用卡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在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而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使用生日、电话号码作为密码,丢失后很容易被人破译或被熟悉的人所掌握。统计显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占到案件总数一半以上,这一数字说明持卡人用卡安全意识有待于加强。同时,公民不要随意将身份证等重要个人资料提交给他人。
通过办案还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时,利用了信用卡刷卡只需签字不需密码、消费与结算有时间差,以及国内商家识别假卡能力不强等,使其诈骗行为得逞。如,蔡某所使用的多张境外信用卡,案发后经VISA国际组织及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证明均为伪造,但当时均已刷卡消费成功。金融机构的信用卡消费系统识别真假的手段尚待加强。
一些因业务原因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泄露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或将信息提供给其他商家,以拓宽销售渠道,致使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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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崔燕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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