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证监会发布新规严格监督新股发行“把关人”
|
2008/9/21 阅读:1181次
|
|
|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的“把关人”,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再也不能“只签字不干活”,保荐机构更不得触犯八项铁律。这是证监会今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保荐职责、保荐业务规程、保荐业务协调,以及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严格规范,确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致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带“病”上市公司推到股市。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下,视情节轻重,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3个月到12个月的停职处罚,或直至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这些情形是: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中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以及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同时,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更是作出八项铁律,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其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二,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有效执行;其三,未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或未有效执行;其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五,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其六,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其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我国目前共有保荐机构66家,保荐代表人1121人。正是这些机构和这些人,将一个个上市公司带到证券市场上,他们的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质量。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深化发行体制改革,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芬棉
|
|
【返回】 【顶部】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