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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解答收养灾区孤儿所需条件
2008/5/21 阅读:1239次

收养灾区孤儿有何条件

  “读者咨询”周先生问:最近得知灾区不少孩子成为了孤儿,我和妻子有意向想收养一个灾区孤儿,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何种规定,就此事请教律师?

  “律师解答”我国的《收养法》是于1991年12月3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我国《收养法》(修正)中,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其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另外,《收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其第九条规定:“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其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孩子接受他人赠与父母离婚能否平分

  “读者咨询”王女士问:我儿子今年11岁,去年我们家的一个香港亲戚赠与我儿子1万元,这笔钱一直由我保管。现在我与丈夫准备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来抚养。分割财产时,丈夫认为我儿子的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交由我们来平分。请问律师,孩子接受赠与所获得的钱能否平分?

  “律师解答”你家亲戚赠与你儿子的钱,属于你儿子的个人财产,你和你丈夫无权处分孩子的钱。这笔钱属于你儿子接受赠与所获得的个人财产,鉴于他只有11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笔财产由其监护人 (也就是你)来替他保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你们夫妻二人不能平分你儿子的这笔钱。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据六大因素确定

  “读者咨询”周女士问:在打官司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哪些因素提出较为合理?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满一年就被解聘补偿金须按一年给

  “读者咨询”陈先生问: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我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公司会据此给我半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补偿标准合适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丈夫婚前承租公房离婚后妻子可暂住

  “读者咨询”孙女士问:丈夫在婚前承租了一套公房,现在我们在打离婚官司,离婚后我无房可住,请问我可否暂时居住在这里?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要与失踪妻子离婚承租房该如何处理

  “读者咨询”唐先生问:我与妻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妻子长期离家,我们分居已经超过两年,现在我都不知道她在哪儿。我想起诉跟她离婚。我们没有其他的财产,我现在住在我承租的公房中。请问我如果起诉离婚,法院对这套房子会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你妻子在婚姻出现危机时离家出走,与你分居,可见她对婚姻关系持放弃态度,你们已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所以法院会准许你们离婚。考虑到你妻子下落不明,这套房屋由你继续承租使用为宜,你享有该房屋的权利,履行该房屋的义务。

  帮邻居搬物不慎伤人应由帮工受益人赔偿

  “读者咨询”施先生问:隔壁老王家搞装修,买回一些木条,我主动前去帮忙搬运,没想到我不慎将货车司机碰伤。司机要老王赔偿,老王赔过后却要我将赔款还给他。请问,我好心帮忙也该负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你好心无偿帮老王搬木条,他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你在帮工过程中不慎碰伤司机,依法应由帮工的受益人老王负赔偿责任。而且司机没有要求你赔偿,老王说是代你赔偿的说法不当。你可以拒绝赔偿。

  申请公民失踪的时间从音信消失次日起算

  “读者咨询”柯先生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请问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哪天开始?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捐出救灾钱款是不能撤销的

  “读者咨询”朱先生问:在某个电视赈灾慈善晚会上,我看到好多企业都在晚会上向当地红十字会表达了向灾区的捐赠意向,有捐10万、20万的,也有捐100多万的。在电视中,我看到这些企业代表都高举着写有本单位捐赠金额的大牌子,交到红十字会现场工作人员的手中。我想问一下律师,如果个别企业事后想赖账了,有关单位有没有处罚措施的?

  “律师解答”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赈灾钱款一旦捐出,这个行为是不能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律师告诉你,在赈灾慈善晚会上,企业救灾捐款只要有明确的捐赠对象,而且现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接受,那这个捐款行为是不能撤销的,否则,有关单位将要求相关企业兑现自己的捐赠承诺。

转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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