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所邮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律所动态
行业新闻
  成功案例
·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获侦
·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能否要
·法律援助暖人心 优秀律师
·疫情期间促和解,助力企业
·司法鉴定,定分止争的一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劳动报酬最基本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奥运法律服务: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八二开”
2008/5/21 阅读:1432次

 我国法律服务团队与国外团队承担的奥运工作量,从当初的“二八开”一直做到了现在的“八二开”

  北京奥运会近在眼前,鲜为人知的是,我国奥运法律服务机构与国际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早在6年前就开始了。《?望》新闻周刊记者从北京奥组委了解到,在全世界苛刻、挑剔的眼光中,我国的奥运筹备工作不仅在法律方面赢得了整体上的尊敬与好评,而且我国法律服务团队与国外团队承担的奥运工作量,也从当初的“二八开”一直做到了现在的“八二开”。

  北京奥组委2001年12月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法律事务部。4个月后,即开始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法律顾问机构。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介绍说,此前,我国的历次大型运动会组委会均未设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北京奥组委“法律先行”,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整体加强,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办“法制奥运”的决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招聘法律顾问机构的过程,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有上百家一流的中国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竞争。经过极其严格的筛选,美国的美富律师事物所(简称美富)和我国的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脱颖而出,开始同台合作与竞争。

  金杜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位居前列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被北京奥组委聘用后,金杜自2002年8月开始,围绕奥运会的筹办工作,在市场开发、电视转播、高新技术、饭店住宿、娱乐表演、赛事组织等诸多方面为北京奥组委提供了法律服务。刘岩副部长说,金杜率领的中国律师提供的奥运法律服务已经得到了北京奥组委的认可和肯定,北京奥组委先后同金杜两度续约,并将最终的合同期限由奥运会结束延长至北京奥组委结束使命后解散。

  奥运法律服务必须国际化

  举办奥运会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众多业务领域、各级主管部门,更涉及国际社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方方面面。因此,与举办奥运会相关的法律服务不是单纯的国内法律问题研究,而是以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为背景,涉及众多国际主体,横跨多个业务领域的国际性、综合性法律服务。

  现代奥运会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在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展开的。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与中国奥委会及北京市政府签署的《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合同》)中,北京庄严承诺,将遵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组织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除《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外,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申办和筹备过程中,北京奥组委还与众多国际组织及国际商业企业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并承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国际框架,金杜于2004年专门安排有关中国律师拜访了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及国际体育仲裁庭,而国际奥委会法律部主任HowardStupp先生也曾专程到访金杜进行交流。在为北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金杜与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在工作层面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

  《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与国际组织及国际商业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以及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基本体系,也是奥运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大背景。据本刊记者了解,在这一体系下,金杜的奥运法律服务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方面,协助北京奥组委研究、理解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有关法律文件、协调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与《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预测并防范北京奥组委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协助北京奥组委处理其与国际国内主体之间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同时,确保北京奥组委及国家的利益。

  法律难题被中国律师一一攻克

  现代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包括市场开发、电视转播、住宿接待、文化活动、技术开发、工程建设、劳动人事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相应的,奥运法律服务也必须适应和满足相关工作的高度要求。

  在市场开发方面,2003年9月1日,北京2008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正式启动。市场开发计划的参与者大多是著名的跨国公司,我国律师在参与有关谈判及起草相关合同时既要遵守国际奥委会及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也要充分了解和考虑国际商业运作规则。金杜协助北京奥组委参与了与国际奥委会之间所订立的市场开发计划协议的起草和谈判,协助北京奥组委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模本(包括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和特许经营<零售>商等层级)以及针对不同的产品(服务)类别“量身定做”了适用于不同企业的协议,并实时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

  在电视转播领域,其涉及了复杂的技术、商业和法律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电视转播权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拥有的权益,所有电视转播商必须和国际奥委会签署有关电视转播协议,支付约定的电视转播费才可能获得奥运会的转播授权。许多与国际奥委会签署了长期合作合同的授权电视转播商都是境外公司,而维护这些境外电视转播商所获得的有关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权益是北京奥组委的重要国际义务。例如,根据《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奥组委应遵守国际奥委会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签署的美国电视权协议(NBC协议)。为此,金杜在法律文件的准备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进行了特殊的准备和努力,协助北京奥组委完成了NBC协议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履行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此外,金杜还协助北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OBS”)合作设立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参与了相关谈判并完成设立所需的章程、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期间,BOB将负责制作北京2008年奥运会电视转播公共信号并将这些信号提供给所有奥运会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美国的NBC、英国的BBC和中国的中央电视台等。

  在住宿接待上,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注册媒体、赞助商、有关国际贵宾等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参与者,为他们提供有关住宿接待方面的服务是北京奥组委在《主办城市合同》项下承诺的义务,也是奥运筹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金杜需要协助北京奥组委按照《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提前数年选择适合的饭店和其他住宿设施并与有关饭店签署住宿接待协议,保证上述主体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能够以规定的相对较低的价格入住酒店。金杜还需要协助北京奥组委就住宿接待的相关问题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各个国家(地区)的奥委会以及有关国际赞助商订立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在2003年起草和订立协议的过程中,金杜的律师凭着对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的高度敏感性及时提请北京奥组委注意协议中结算币种选择的问题,****程度地规避了汇率风险。

  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北京奥组委与多个国家(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订立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有关的协议,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完成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备案工作。自受聘以来,金杜从专业角度为北京奥组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协助,保证了相关权利人所享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口号等各项创意方案的初审阶段,金杜即充分参与了从商标检索到提供建议、从筛选候选方案到公开信息的审阅等各项工作,为北京奥组委提供了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方面的专业法律论证服务。金杜还代表北京奥组委完成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北京2008年残奥会的会徽、吉祥物等在中国内地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以及在内地、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商标注册工作。金杜不仅在评选阶段参与各类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载体和产品创意方案的评选工作,也在注册准备阶段协助北京奥组委设计具体的注册方案。在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初始阶段避免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防范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以最小代价获得最优的保护效果。

  中国律师同样能提供 最好的法律服务

  6年来,金杜奥运工作组已经成长为一支高层次、专业化、熟悉奥运业务的新型奥运法律服务队伍,成员律师在政治觉悟、业务精专和与客户沟通的能力等方面均获得长足进步。金杜奥运工作组负责人宁宣凤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根据北京奥组委的特殊需求,金杜抽调了在相关业务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房地产、诉讼仲裁和体育行业方面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合伙人和律师,作为奥运工作组成员。挑选奥运工作组成员的标准是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和精通英语,此外还在培养和晋升等方面对奥运工作组成员加以倾斜。

  据统计,金杜6年来为北京奥组委提供了上万工作小时的法律服务,起草、审查和修改的各类中英文法律文件逾千件,参与了多项重要谈判工作。

  据宁宣凤律师介绍,中国律师在攻克大量法律难题的过程中,对于中国法律框架下各业务领域的熟悉程度和处理能力以及对政策理解能力的表现强于国外律所。

  受聘初期,金杜因在奥运法律服务领域涉猎较少,经验不足,承担的工作量与美富差距较为明显。而随着经验的逐渐积累,加之对国内本土法律环境更为到位的理解,金杜与美富的工作量逐渐缩小差距并实现反超,已经从最开始的“二八开”到今天的“八二开”。

  迄今为止,北京奥运筹备工作中庞杂的法律业务没有出现过“闪失”。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奥组委法律服务成果、奥运法律服务模式均给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金杜奥运工作组负责人宁宣凤表示:“我们通过实践证明,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完全可以实现‘法制奥运’;中国的律师队伍同样能为奥运会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转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返回】 【顶部】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7017150号-1
咨询热线:0551-65124026 0551-65124669 传真:0551-65124669 Emai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B座19层 邮编: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