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所邮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成功案例
·
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获侦
·
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能否要
·
法律援助暖人心 优秀律师
·
疫情期间促和解,助力企业
·
司法鉴定,定分止争的一把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是劳动报酬最基本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
2010/10/21 阅读:1611次
(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5日 (中央法规)
【返回】
【顶部】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7017150号-1
咨询热线:0551-65124026 0551-65124669 传真:0551-65124669 Emai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B座19层 邮编: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