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所邮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成功案例
·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获侦
·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能否要
·法律援助暖人心 优秀律师
·疫情期间促和解,助力企业
·司法鉴定,定分止争的一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劳动报酬最基本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5/20 阅读:1580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返回】 【顶部】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7017150号-1
咨询热线:0551-65124026 0551-65124669 传真:0551-65124669 Emai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B座19层 邮编: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