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8〕2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对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甘蔗是否属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请示》(桂林报〔2008〕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属于林地的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的,应当定性为毁林开垦行为,并依法处理。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