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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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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阅读:13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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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 br="">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 br="">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升 1% 1.0升<气缸容量≤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4.0升 25% 气缸容量>4.0升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合计 —— —— ——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合计 适用税率 1% 3% 5% 9% 12% 25% 40% 5% 受托加工数量 ——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组成计税价格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额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出口免税销售额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五、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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