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合肥xx环卫公司委托我所祁兵、李瑞律师代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原告费某一纸诉状将安徽某电力公司、合肥市某区某社区管委会、合肥市某物业公司、合肥市某区城管局、合肥市某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合肥某环卫公司6方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其摔倒受伤的赔偿责任。
费某于2020年6月17日骑电动车在合肥市某区A路段摔倒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费某摔倒受伤后自行报警、治疗,但直到2022年4月才开始着手调查事故发生的起因。费某认为2020年6月17日事故发生时安徽某电力公司在事故地点空闲地上施工,是施工渣土车压坏路面并且洒落渣土导致道路泥泞,但安徽某电力公司不认可该事实。合肥市某区某社区管委会、合肥市某物业公司与合肥市某区城管局、合肥市某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对费某摔倒原因、摔倒地点都有异议,路面和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方不同,不能明确摔倒地点是谁的管理范围。合肥某环卫公司的代理意见是合肥某环卫公司既不是侵权方也不是负管理义务方,已尽到环卫义务,不承担责任。原告费某后来补充调查2020年6月时事发地点的情况,但因时间过去2年多现场早已改变,无法查清具体施工情况,案涉地点的摄像头也只保留6个月的录像,2年前的录像已被覆盖,最终费某因为无法就其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而自行撤诉。
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在本起侵权案件中受害方费某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本应及时调查取证、固定事实、明确责任方,却因为拖延太久导致现场改变、证据灭失,且起诉的被告的责任范围也互相矛盾,最终只能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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