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祁兵律师、李瑞律师接受A市某劳务公司委托,代理其作为被告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委托人某劳务公司从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的工地发生施工事故,徐某驾驶挖掘机在作业时不慎碰伤拾荒的胡某,造成胡某一处九级伤残和两处十级伤残,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和某劳务公司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祁兵律师、李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案例与法律法规,确定本案焦点问题,即界定委托人与徐某的法律关系,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从而确认责任的承担,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首先,经过调查发现受伤者胡某属于擅自进入施工场地,经过多次劝阻仍然不顾危险靠近工作中的挖掘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其次,徐某主张其与某劳务公司是雇佣关系,要求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办案律师认为徐某与某劳务公司属于承揽关系,徐某自带挖掘机设备,自主完成工作量,按照工作成果进行结算,双方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而应当是承揽关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祁兵律师、李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受伤者胡某自己存在严重过错承担25%的责任,徐某与某劳务公司构成承揽关系,徐某承担直接过错负45%的责任,某劳务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负30%责任,某建设集团公司于事故没有关联关系不承担责任,本案判决现已经生效执行完毕。 本案中通过调查事故起因、辨析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明确了诉讼各方的义务,帮助人民法院正确区分各主体责任并划分具体份额,成功解决纠纷,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委托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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