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接受A市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作为被告与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电子公司诉称与家具公司于1999年签有《房租租赁合同》,将其名下所有的厂房和配电房租赁给家具公司,并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家具公司腾退厂房和配电房、支付租金占用费管理费利息费用等,共计超2000万元。
张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多次沟通,了解基本案情,迅速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积极搜集证据,整理代理思路,同时发现对方多处证据漏洞,存在与常理不符合的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成律师的意见,认定电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家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主张的腾退、支付租金及占用费、管理费等诉请均不予支持。本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张成律师不仅履行了律师的职责,更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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