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刘望生律师接受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方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李健律师、刘望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查阅所有卷宗材料,了解基本的案情,多次与方某次沟通并查询相关规定及判决案例,提出辩护意见,方某参与合肥市某涝圩提表改造工程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方某的参加,并不会排除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其投标只是在合理价格空间内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不是必然导致最终的中标结果,同时,也没有损害招标人利益。依据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区分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方某不是有组织、有目的的围标,没有形成市场垄断,其主观恶性及客观影响不足以构成犯罪。
辩护人带着以上辩护意见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多次的深入沟通,及时出具《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方某做不起诉处理。最终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该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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