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2016年,某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安徽省某航运公司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某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聘请赵某等人作为公司施工负责人,施工过程中,M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为赵某等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林地,作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某委托本所李健律师、刘望生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查阅卷宗,积极会见赵某,仔细剖析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提出辩护意见,虽然赵某及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用地,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照刑法规定不应当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通过本所代理律师的充分沟通和专业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对赵某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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