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夺54个地面车位,开发商(合肥合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香港花园巷停车场管理部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停车场管理部委托本所祁兵律师、金丽律师代理本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因香港广场建设工程由开发商开发建设,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开发商称停车场管理部及物业公司侵占其地面车位对外出租,要求返还案涉停车场。祁兵律师、金丽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提出代理意见。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同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面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在庭审中抗辩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位登记在其名下,也未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为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最终,法院采纳了祁兵律师、金丽律师的代理意见,因开发商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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