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转包,而这又容易导致工程款付款情况不清、责任不明确。那么此时,实际施工人能否避开复杂的责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呢?本所金瑞律师近期办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即涉及该情况。
具体案情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了A公司,A公司将该项目转包于其子公司B公司,B公司接受转包后与C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合同》,将此项目中部分劳务工作转包给C劳务公司。C劳务公司与陈某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将此项目中部分劳务工作转包给陈某施工。后陈某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本所金瑞律师代理原告陈某起诉上述A、B、C公司,要求A、B公司对C劳务公司拖欠陈某的劳务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A、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金瑞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梳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提出以下观点:首先,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底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案涉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其次,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A、B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瑞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当事人陈某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