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借贷和投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然而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我所金瑞律师代理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
2018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和《差额补偿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认购目标企业的投资份额,并有权按约定的对价在2020年12月20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要求B公司收购A公司所投的部分或者全部份额,并约定合伙期间的预期固定收益率为13%/年,若在到期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或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固定收益率时,为弥补A公司的亏损,由C、D、E公司提供担保,三公司出具了《保证承诺函》。按照约定,A公司于合伙协议签订后履行了1000万元转款义务,并于次年收到相应的固定收益130万元,但此后,B公司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A公司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委托金瑞律师代理此案件。金律师认真审阅本案的证据材料,积极参加法庭调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各方权利义务作了详尽的约定,不存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最终法院接受了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A公司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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