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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劳动者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不满,向用人单位提出增加赔偿时,他们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目前,我所王娜、武辰律师代理的劳动仲裁纠纷可以有效的阐释这个问题。
20**年3月,申请人王某在A公司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左手不慎被钢筋切割机夹到受伤,经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年10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达成协议,且A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事后,王某反悔,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 我所王娜、武辰律师接到该案后,收集马鞍山、淮安等全国各地相关类似案例判决,并查找相关法律依据,认为申请人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真实有效,但未明确赔偿金额是一次性解决本次工伤赔偿事宜,因此赔偿款应当折抵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最终,**县劳动仲裁委采纳了王娜、武辰律师的建议,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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