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应当牢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其合法权益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应当支付违约金。后因某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登记,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我所刘望生律师作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积极查阅相关证据资料,发现原告王某已超过诉讼时效,遂在开庭审理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审明事实后做出驳回起诉的判决。
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2020年1月爆发全球新冠疫情,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主张权利,属于不可抗力,诉讼时效应当中止。二审法院认为,疫情防控期间,虽客观上对于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但原告如存在主张权利的意思,完全可以通过邮件、网络等方式行使请求权。因此并不存在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诉讼时效不应当中止。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王某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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