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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让我们通过由我所吴子健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来说明。
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毕某、王某某、岳某、仇某等人酒后来到KTV唱歌,与被害人朱某、徐某、张某相遇,双方在KTV唱歌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从而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朱某头部进行打击致其当场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年10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被害人徐某、张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吴子健律师作为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代理律师,积极为代理人的利益考虑,充分结合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出罪轻辩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为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但被害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停尸费等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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