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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弄不清楚竞业限制协议而错过了心仪的工作,相信这是件很后悔的事情;如果弄不清楚竞业限制协议就盲目签署,因为不知道自己权利义务是什么,就可能招惹官司成了闹心的事。
被告吴某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合同书》,20**年12月吴某从原告A公司离职后,入职了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所蔡国俊律师作为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认真负责,积极举证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竞业禁止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但A公司要求支付获取的利益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且A公司主张B公司就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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