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但是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不但不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浪费了这次“诉讼财产保全”的机会。我所祁兵律师和金丽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财产保全的问题。
2018年底,原告J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Y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安全系统产品的《采购合同》,被告S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少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合同余款,二被告迟迟不肯支付近400万元余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祁兵律师接到案件后,凭着自己多年来的商事合同经验,起诉过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金丽律师积极联系担保公司并与法院沟通,办理并提供齐全的财产保全材料,最终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三被告银行账户,迫使三被告积极履约,还上欠款余款,最终原告做撤诉处理。事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肯定了祁兵律师和金丽律师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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