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民事诉讼环节中,当质询的对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在我所武辰律师代理的一案件中,武律师抓住原告未出示原件的漏洞,成功地为被代理人扭转局面。
原告王某某诉安徽某生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临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一审判决安徽某生态公司败诉。后安徽某生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所武辰律师接受上诉人安徽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认真梳理一审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在有一关键证据在一审庭审中王某某并没有出示原件,且一审法院在没有提供原件的前提下认可了该证据。在二审庭审中,该代理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最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