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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款不得随意变更
2020/2/15 阅读:736次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就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以调整。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的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019年6月,承包人A建设集团因合同控制价与实际施工成本差距较大为由,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包方B开发区建设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408.95万元,利息23.14万元。我所金瑞律师作为发包方的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中标合同价款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同时由于A建设集团未完成合同项下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已严重违约,并从涉案工程的公益性及申请方无法明确涉案工程是否由其施工设计等方面证明A建设集团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A建设集团的全部仲裁请求。最终,本案申请人A建设集团主动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撤回其仲裁申请。
  作者: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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