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过错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只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主观上没有恶意就可以认定其不存在“过错”。有的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前案中败诉或撤诉,就可以认为其在前案的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所陈立祥律师代理的张某诉林某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意义。
林某与张某因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林某撤诉。张某认为林某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我所陈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认真梳理相关证据,积极辩护,法院认定被告林某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的主观过错应以当时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或者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不能仅以林某最终选择撤诉便认定其保全申请错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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