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尤其是车险合同,是非常典型的格式合同,往往设置了很多免赔、拒赔的条款,或者将一些损失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而这些免责、免赔、拒赔的条款都是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会以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事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我所孙旭东律师就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其中即涉及了保险公司利用免责条款拒赔的情况。
孙律师接受代理案件后,认真查阅、研究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单以及保险示范条款等相关证据,最终找到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因被代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未提交本次事故保险期限内确认的投保单,且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也没有落款时间,因此法院支持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保险公司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代理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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