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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在保险诈骗罪案件中做无罪辩护,需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上着手,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是否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从根本上找出当事人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依据,以此达到无罪辩护的结果。 当事人马某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8年初被合肥市Y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我所祁兵律师、刘望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马某的委托后,依法参与Y区公安分局侦查的关于马某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祁兵律师与刘望生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认真查阅卷宗,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在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分析证据,努力还原案件的事实,认定马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的构成条件,且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存在不足。最终检察院采纳本所祁兵律师和刘望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合肥市Y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随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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