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案件,法律从业者尤为需要注意的就是符合审查主车和挂车的保险投保情况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所王娜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
蒋某与牵引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主车和挂车登记所有权人均为同一家公司。经查发现,牵引车主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信息,但未见挂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信息。根据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商业三者险的自愿、自由性导致了由车辆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以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数额大小。”所以根据上述情况,蒋某和本代理律师认为挂车并未投保商业险。
一审中主车和挂车登记所有权人经依法传唤并未出庭参加庭审,主车保险公司抗辩应当按照主车挂车保险金额比例,由主车和挂车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主车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二审中经人民法院向挂车保险公司核实了解情况,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代理律师翻阅大量案例,和法官对案件进行多次探讨研究,在征得当事人蒋某的同意下,二审调解结案,同时在调解书中明确保留对挂车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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