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中,一般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会指定收货人,但是卖方在送货过程中,有时出现非指定收货人的买方员工签字的情况,那么非指定收货人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所祁兵、刘望生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
原告合肥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模具购销合同》,原告共向被告送了五十二次货物,每一次送货都有出库单和磅单,买卖双方员工均在出库单和磅单上签字,出库单和磅单有货物型号、单价、数量等,可以算出货物价款,按说,有了完整的出库单和磅单,应该没什么争议了,但是法庭上,被告抗辩说,双方的《模具购销合同》已指定收货人是杨某某及沈某,其他人并非指定收货人,签字应属无效,案情一时扑朔迷离。
本所代理律师认真梳理了全部证据,开庭时举证非指定收货人均为被告公司员工,并且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收到了诉请金额的全部货物。面对原告方的强有力证据,被告拿不出更多的反驳证据。对于双方争议非指定收货人问题,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张银双(化名)非双方约定的指定收货人,因其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未按约定交由指定收货人签收的瑕疵不足以否定被告公司已实际接受了原告公司提供的相应货物的事实,故被告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尽管本案最终原告诉请全部得到了支持,但是小编在这里还想给各位提个醒,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尽可能完善收发货的签收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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