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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要加班费 何以“一厢情愿”
2019/6/24 阅读:836次
    对于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就加班事实的存在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员工证明存有加班事实的证据是指考勤表、工作会议通知、加班通知等直接证据。今年三月份,我所张成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例,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孙某为某大型企业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职位是驾驶员,自孙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但公司一直拖欠和无故克扣孙某的加班费不予支付,更为甚者,该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逼迫孙某调换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的合法权益。
    我所张成律师代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注意获取并保留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过程证据。在向仲裁委提供了有关当事人实际的、双休及法定节假日的工作记录后,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书,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孙某各项加班等相关费用5万余元,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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