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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做生意,却被他人辩称为合伙入股,此种情况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处理?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我所蒋晓磊律师代理的案件,依照审理查明,认定该案件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参照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马某借款28万元。
2010年8月18日、10月7日被告李某从原告马某处借款48万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归还部分欠款,仍欠28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李某辩称本案并无借贷事实,债务并不存在,并出具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干工程的证明。我所蒋晓磊律师接受原告马某的委托,认真研究案情、分析法条、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作出双方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虽载明为入股款,但被告并未能够提供该款的实际用途及原告参与经营、收益的相关证据,应当视为双方为借贷关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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