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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系夫妻关系,因长期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刘某某杀害汪某某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被害人汪某某有无存在过错?
2、起因是什么?
3、被告人刘某某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吕汶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到法院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审理,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诊断为具有强迫性障碍的疾病;被害人汪某某在案件的起因上亦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该案的起因是家庭纠纷引起,且该案的双方系夫妻关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以及被告人与与被害人双方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3岁半,小女儿仅有一岁多,孩子是无辜的等家庭事实方面作出辩护意见。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家属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比较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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