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补习学校与个人汪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办学,对出资方式和比例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补习学校保证汪某每年工资加分红不低于40万元,但是双方对亏损及亏损的承担没有做出约定。2017年合作办学出现了亏损,双方就亏损的承担产生纠纷,补习学校无奈,将汪某诉至某区法院,学校主张汪某每年工资加分红不低于40万元的条款为保底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汪某主张该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经过本所赵勇、刘望生律师的代理,最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属于保底条款,因违背合伙经营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也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虽然民事领域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事人对法律认知程度的不同等因素,导致并非所有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都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这就需要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来进行制约,如此才能****程度的保障民众的民事权利及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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