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黄某在劳动存续期间意外怀孕,用人单位知道后以黄某怀孕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向黄某下发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对于此案件的难点在于,即便劳动者黄某的意外怀孕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以及如何维权?
本所王娜律师接受黄某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性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黄某有权依法主张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本所王娜律师主张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黄某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在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王娜律师翻阅大量案例,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最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依法支持了黄某的主张。同时,本案亦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为劳动维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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