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顾问单位A房产公司的一个客户购买了其一套商品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因该客户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本所律师代理A公司起诉解除合同时,发现涉案房屋已经被该客户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了预查封。预查封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创立的措施,意在禁止查封机关以外的主体对查封财产进行有害处分。那么此时A房产公司还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吗?若不能则A房产公司很有可能面临“房钱两空”的风险。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即享有解除权,除非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而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前,不存在恶意串通。故A房产公司行使解除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其次,本案中客户只是办理了备案登记,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当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是债权人申请预查封时应当能预料到的风险,并没有因合同解除额外增加减损的可能。因此A房产公司依法行使解除权并不属于对预查封房屋的有害处分。
通过以上的论证,本所律师最终代表A房产公司在管辖法院的主持下依法解除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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