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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018/8/21 阅读:972次
    被告候某于2011年前后向原告黄某25万元,截止到2018年被告都未还款,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该25万元借款是发生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当时被告的妻子贾某也是知情的。但是原告苦于没有证据能证明贾某对该笔借款知情,无法向贾某主张权利,且贾某主张对该借款不知情。
    本所祁兵、刘望生律师接受原告黄某的委托后,做了大量的案件事实调查,最后通过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了解到被告与贾某2014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贾某所有,所有债务归被告所有。该离婚协议是在上述25万元借款发生后签订的,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后人民法院依据该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被告与其妻子贾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祁兵、刘望生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找到关键证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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