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仲裁,是发生法律纠纷时,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最近我所刘望生、祁兵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该案件的全程代理,深刻认识到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重要性。
2011年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央企)在蚌埠承接了B开发公司发包的一大型建设工程,B公司预支了X元工程款,工程完工后,A、B公司就工程预付款利息计算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双方签订了选择仲裁的协议,该案立案当天就开庭审理,仅过了1个多月就仲裁结束。后A 公司不服,认为预付款利息完全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所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工程预付款利息计算确实有误,但由于之前A公司选择了仲裁程序,那么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庭无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利息计算是否有误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只能偏重于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只有六种情形,无一 不是规范程序问题。
因此,尽管仲裁与诉讼一样,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合法方式,并且前者具有审限短效率高等诸多优势,但是审判者产生方式不同,审理程序和当事人能动作为不同,监督程序也完全不同。笔者建议,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在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慎重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以免造成维权时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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