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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非法人,诉讼主体要明确!
2018/6/3 阅读:797次
    李某在某民办培训学校任教,后离职与该培训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李某以某教育公司与该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系同一人为由,以该教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庐阳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庐阳区仲裁委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单纯以该培训学校与教育公司法人代表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二者是关联用人单位,并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申请。
    该教育公司不服,由本所刘望生律师代理其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举证和法庭审理,最终明确本案中培训学校和教育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并非关联用人单位。最终改判教育公司无需向李某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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