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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保险期限有约定,无效只因未言明
2018/5/30 阅读:1021次
保险人交纳了保费,拿到了保单,但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却是从第二天才开始,那么保险公司对于交纳保费当天的保险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本所刘望生、祁兵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遇到上述的疑问,2017年9月15日16时,合肥某公司员工驾驶车辆在芜合高速发生事故,后因保险赔偿协商未果,诉至肥东县法院,交纳保费和打印保单是9月15日13时,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是从2017年9月16日开始,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属于特别约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而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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