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发包方付清工程款,承包方以工程量计算有误为理由,能否在案件审理中申请司法鉴定?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办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遇到这一问题。
合肥某股份公司是一家有30年历史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4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案涉的幕墙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月,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进行了结算定案,发包方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后来承包方反悔,认为工程量清单计算有误,实际工程量有大量遗漏,要求重新结算,发包方拒绝。2016年4月,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包方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损失合计960多万元,承包方申请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健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发包方委托,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据理力争,严正指出,重新鉴定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是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后来承包人单方委托鉴定,但也难挽败局。该案历经2次更换首席仲裁员,历时近一年,最终仲裁庭驳回了承包方的全部申请事项,保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健友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专业化建设的要求,目前已有2名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健友律师在本案中体现出的建筑房地产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受到委托人合肥某股份公司的高度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