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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国营民营差别大,贪污依法改判职务侵占
2018/3/17 阅读:1054次
2016年9月合肥某区检察院以赵某贪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所接受赵某委托指派祁兵、刘望生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大量工作,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认为赵某身份的认定是本案的突破口,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两位辩护律师提出该辩护意见后,法院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围绕赵某身份问题进行了着重审查,经过两次庭审,区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判决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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